深圳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可以申请深圳著作权登记的软件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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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深圳著作权登记的软件都有哪些呢?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1-12 08:49:0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可以申请深圳著作权登记的软件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

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

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

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你需要版权来写电脑楷书吗?大部分字体都有版权的,而且电脑中的字体版权操作系统已经包含在内;有些字体有版权保护期,保护期过后可以自由使用;然而,字体是用于你自己的电脑,不能用于利润和商业,如网页。就像楷书不是修订版一样,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商业版权问题,可以使用什么字体?

您好,您列出的多种字体不受版权保护。应该注意的是,系统附带的微软雅虎软件有版权版本200多种免费商业字体的集合对于字体,许多新手设计师或淘宝卖家可能会忽略版权风险系统,认为电脑中有一些字体应该在免费设计图片时使用。事实上,虽然电脑上的字体是免费的,但将其用于商业推广是有风险的——有些字体有版权。

百度经常看到淘宝卖家抱怨字体侵权免费商业字体收藏部分预览:你有版权加粗,宋式,隶书和楷书吗?你能吗?字体版权有两种使用方式:

1.商业用途:用于商业目的,即营利活动。

2.非商业用途:除前一段外,所有使用条件均已恢复。授权状态:在非商业用途中,字体可以直接使用,无需授权,不构成侵权对于商业用途,必须在版权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

时代在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渐明,这让不少商家为了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纷纷选择了知识产权申请,比如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等,对于互联网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那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问题了,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计算机软件登记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2、作品登记申请书;3、版权代理委托书;4、权利保护书;5、作品创作说明书;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3)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的作用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自然也和版权侵权相似,对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的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

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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