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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深圳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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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深圳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1-22 08:53:28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自然也和版权侵权相似,对此,下面就由深圳版权登记为各位讲讲的深圳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

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论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除本法规定的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的作品外,其他作品的使用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协议,允许作品使用者使用部分著作权功能,著作权人获得报酬。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作品的产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授权。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人通过允许别人锻炼著作权来实现他们自己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是2人以上行使和实现作品财产权的重要方式。

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著作权许可权类型;

(2)著作权许可权是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

(3)著作权许可证的地理范围和期限;

(4)支付标准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的内容仍然单薄,这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增加。由于中国的著作权法刚刚修订,短期内不太可能再次修订。因此,建议尽快在司法解释中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敏感和大量的问题,如有限著作权转让、未来版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冲突、侵权后诉讼权利的分配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法律在调节和调节经济中的作用。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应用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2人以上订立许可合同,但本法不要求许可的除外。

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允许使用的权利类型;

(2)许可权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的地理范围和期限;

(4)支付标准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品名称;

(2)转让权利的类型和地理范围;

(3)转让价格;

(4)转让价格的交付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质押。第二十七条在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不明确许可或转让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方不得行使。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报酬标准支付。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薪酬标准支付。

对于软件产品来说,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在申请办理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就相应了的获得了著作权,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进行具有办理的时候,需要的程序比较的繁琐,并且要提交一些资料,很多企业都会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帮助办理,这样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首先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通常是一式两份,最后申请者要进行盖章,并用铅笔填写相应的内容,这个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特别提醒大家的一点。

2、软件说明书两份,要对软件的名称,功能,研发步骤等相关等信息进行详细的说明。

3、文档的鉴别材料,主要是提供文档的前后各连续的三个页材料,这样加起来总共是六十页,如果整个的文档不足六十页时,可以将整个的文档都进行提交上来。

4、文档鉴别的材料通常是包括以下内容,用户手册,软件设计说明书,操作手册,维护手册中的一种就可以了,如果是涉及到机密内容的话,可以作例外进行上交或者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帮助处理。

5、程序的鉴别材料。同样是提供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三十页材料,加起来总共是六十页,如果整个的程序都不足六十页的话,可以将整个的文档进行提交上去,如果有机密内容的话,另当处理。

6、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机构的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很多,如果大家感觉准备起来比较麻烦的话,可以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帮助准备,这样也不会有任何的遗漏了,还能够确保尽快的拿到证书,另外,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大家要有个准备。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某影视公司委托某编剧创作一个剧本,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剧本的著作权归该影视公司的,遵循合同约定。那么,委托创作的剧本进行著作权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影视剧本属于文学作品的范畴,适用于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影视公司将委托创作的剧本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公司名义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委托创作合同》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四、作品说明书(从创作剧本的意图、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

五、作品的样本,即完整的剧本样本。

六、委托他人(非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办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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