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深圳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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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哪些优势?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2-24 08:16:01

在开发出新的软件之后首先需要做的事情是,对于自己的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会有侵权的现象产生,为了让大家对于深圳著作权登记能够注重一些,下面小编带着大家具体的了解一下,深圳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哪些优势?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植物品种权证、软件登记证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

版权的核心在于版权的保护,盗版、侵权行为猖獗,打击力度不大、侵权方式不断翻新,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维权效率低等等,这些严重制约了不仅是影视行业,而是整个版权行业的发展。版权保护工作应该是一项主动而为的工作,也就是说,在被侵权之前,就要开展版权保护工作,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是哪几个方面。

一、如何保护版权?

1、登记虽然版权是随着作品的产生而自动拥有,但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才能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拥有更有效的法律证据!而且,也是版权资产管理的有效证明!目前还有“时间戳”的新技术,除了版权局的登记证书,还能给电子作品上盖数字的时间印章!

2、公示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大家分不清楚谁是谁是李逵,谁是李鬼,在需要采购版权时,网络上海量的信息无所适从!所以,如果版权所有者在每次对外授权时,每次信息都能够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上进行公示公告,这样就一清二楚了。在数字化时代里,提供信息才能更多地被公众所知!

3、监测在数字化时代里,能有更多方法与手段对侵权行业进行监测与跟踪,这样,既能有效地遏制侵权盗版现象,也能为精准营销提供更多参考数据。但这个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帮你做。

4、交易保护只是手段,其实最重要的是要让正版迅速占领市场,让交易引领市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拥有版权经纪人体系,可撮合交易、信息交流、业务咨询、办理登记业务、代理版权资产管理、版权投融资等。

二、在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版权被侵权之后该怎么做?

1、取证:收集侵权作品的证据,如购买盗版作品保留发票;对于网络侵权还可以网络切图加上时间戳。

2、收集证明版权的证据:原稿、版权登记证明等

3、对照两个正版与盗版之间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并做好记录。

4、做好前面工作之后可以找对方协商处理。

5、协商不成提起司法诉讼。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当我们的著作权受到侵害之后,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利用正确的方法进行维权,如果您对于维权的问题了解都不是很全面,想要知道该怎样维权,请跟着小编在下面的文章中来具体的了解下,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主体怎么规定的?

1、一般而言,非专有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权具有受限的排他性,并不能对抗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故非专有被许可人并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司法实务中,当许可合同事后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对诉权行使作出特别约定或明确授权时,法院一般也认可普通被许可人(非专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认为这是对诉权的特别约定或授权。

2、这主要是从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角度考虑,并从实质判断上认定侵权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正因为如此,同一权利不同主体都可主张权利而成为原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个别权利人通过所谓合同约定,将几首音乐作品的诉讼权利授予律师事务所,并明确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起诉讼,出现律师事务所直接成为商业维权案件原告的极端案件。

3、这种现象显然是曲解了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和诉权的性质。

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作者是直接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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