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深圳版权侵权责任存在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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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权侵权责任存在哪些类型?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3-16 08:24:46

版权侵权有着诸多种类,而在深圳版权侵权责任中存在哪些类型呢?深圳版权登记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版权侵权责任类型

1、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行为,是一种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权利或妨碍他们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侵权人的行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权的作品上改变作者署名,对内容进行修改,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对作者著作权精神权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权的归责应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是直接侵权,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2、间接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权直接保护的作品或受邻接权直接保护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行为人自学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著作权人和邻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成了侵害。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那么怎样查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呢?

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作品著作权登记是什么

我们通常所讲的版权,在我国法律上也叫著作权。了解版权的人都知道,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我国和世界上多数一样采用自愿登记原则。

作品创作完成后,权利人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版权登记。版权局于1994年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申请者不于著作权人,也包括专有权所有人,录音、录像制作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不能申请登记的。

时间进行作品版权登记

现在大家越来越重视版权了,因此版权保护的方式就尤为重要。

作品版权登记具有简单易行,证明力强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己的博客,朋友圈等发布自己的作品,而转发、转载的过程就潜藏着被侵权的危机。

如果能在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就进行作品版权登记,由具有公信力的登记机构记载相关信息,以此推定著作权所有,经审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具有初步证明的效力,就能简化被侵权后搜集证据费时费力的繁琐过程。

作品版权登记越来越重要

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除非有其他足以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

2、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通常作为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行动的前提。

3、办理作品版权登记,有利于顺利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4、作品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作品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时,通常作为向评估机构提交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5、作品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竞争力展现的标志。

随着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作品版权登记逐渐成为构建版权产业链的“前置工作”,在保护版权、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方便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提高版权交易的安全性、风险防范等提供了证明。作品版权登记不仅得到了登记申请人的认可,也得到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和各行各业认可。作品登记证书还被用于等司法机关、著作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如海关)备案证明、公司上市资本的证明、授权播放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对外付汇的证明文件。通过做著作权质权进行投的文化企业也越来越多,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版权强制许可情形版权强制许可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没有得到授权便不能使用。著作权法上的强制许可含义是什么呢?又有哪些情形?

一、强制许可在著作权法上有两层含义。

1、强制许可是指在版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

2、强制许可是指版权国际条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其具体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使用者想翻译或者复制某一外国作品,但又找不到版权人,或者虽然找到版权人但得不到许可,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从本国的版权管理机关获得“强制许可证”。

二、版权强制许可情形

(1)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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