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深圳版权登记除保护作品外还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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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权登记除保护作品外还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3-18 08:32:08

大家都懂得深圳版权登记后可以用来保护作品,但除了保护作品外登记作用还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不懂的要认真看看本文了哦。

一、版权登记作用体现

1、保护作用: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版权登记公信力强,可以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也可凭此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增值作用: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使其增值。

3、宣传作用:版权登记成功,是一项官方认证凭证,可以将版权证明作为宣传公司实力的方法,提升公司形象

4、求职及职称晋升:对于个人而言,版权登记证明可以反映自身实力,在求职及职称晋升时,版权登记证明可以成为一个有力的加分项。

二、版权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版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近年来,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为拓宽艺术发展积极促进,同时对版权保护意识加强,且利用艺术作品扩大艺术市场从而达成交易,那艺术作品版权交易有哪些形式呢?以下是版权代理小编对您的详细解答。

综观当今艺术市场,版权的开发与利用已有可观的发展,并引起许多市场共鸣与社会影响。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可以把艺术版权交易划分为实物版权交易和图像版权交易,前者是指为增加艺术版权市场的流通,通过特定平台买卖或投资艺术作品的版权份额,后者是指通过艺术图像衍生而来的艺术作品的衍生价值。

1.实体版权交易:在公开交易平台上对交易标的进行验证、备案、发行等(政府主导平台)过程。与艺术品版权银行相对应,它是在艺术家完全授权艺术品版权的前提下,构建新型艺术品实物交易平台,以发现和提升艺术品版权的价值和投资。

2.图片版权交易: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由于珍贵艺术品十分稀少,而艺术品图像版权在展览、出版、收藏、流通、宣传、包装等各个层面上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发展艺术衍生产品以获得商业利益,首先需要有艺术创作者对相关作品的授权,也就是将自己所拥有的作品版权授予相关的经纪人或中介机构。美术经纪人在获得对某艺术家作品作品的使用许可后,可以将作品作品许可给生产者,由生产者设计、生产包含该作品元素的产品。

艺术品经纪人在获得衍生产品的商业收入后,将向艺术家支付部分报酬。当前国内建立的版权交易平台业务量较少,受各种机制限制,没有更好的发挥平台优势,版权交易市场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权益有保障、运行有支撑的著作权公共交易平台。如有其它疑问可咨询我们。

根据《著作权法》里的规定,作品在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那既然作者天然享有版权,为什么进行版权登记呢?

因为证明版权需要很多证明材料,麻烦,做了版权登记,就得到了官方认可,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虽然天然享有作品的版权,尤其是对于一些好作品,授权的次数多,侵权的次数也多,如果每次都要让作者提供全套的证据,就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负担。

而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作者只需要向版权局提供一次证据,版权局审核后发给作者一个版权登记证书,这个证书就可以基本替代那些证据,这样对作者来说就简单了很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对证据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对证据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判别,这也给一些假冒登记的人留下了可趁之机。可见,版权登记证书也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版权登记证书是错误或者无效的。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说白了合理使用,就是指在特定的标准下,法律容许别人自由应用作品而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网络空间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个人行为有下列几种情况,接下来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1)为详细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是表明某一难题,在根据互联网技术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度引入早已发表的作品;

(2)为报导新闻时事,在根据互联网技术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难以避免地重现或是引入早已发表的作品;

(3)为院校教学课堂或是科研,根据互联网技术向极少数课堂教学、科技人员提供小量早已发表的作品;

(4)党政机关为执行公务,在有效范畴内根据互联网技术向公众提供早已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早已发表的、以汉语文本写作的作品译成少数名族规范字作品,根据互联网技术向中国境内少数名族提供;

(6)不因盈利性为目地,以视障可以认知的与众不同方法向视障提供早已发表的文本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网络信息上早已发表的有关政冶、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内容,根据互联网技术向公众提供在公众聚会上发表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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