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深圳版权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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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权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3-24 08:09:56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它是知识产权的其中一种。版权是作者原创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的,其作品的版权实行自愿登记的办法。想必很多人就产生了疑惑,为何版权自动享有,却仍需对其作品进行深圳版权登记呢,深圳版权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1.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版权证书能直接获取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当产生纠纷时,在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证明。

2.得到法律认可保护国家支持和保护原创作品,作品在经过登记后,可以获取权威版权证书,即可从法律层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3.便于版权作品交易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等活动时,需要版权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促进版权作品更好地转化和利用,实现传播和经济价值。

4.提升企业资质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能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同时,还是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的重要支撑条件。

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1.作者为公民作品保护期限为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品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受著作权保护。

3.特殊作品如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至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版权登记的目的就是以上四点,只有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才能真正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因他人侵权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如果你有版权登记的需求,可点击在线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为你答疑解惑。

如何判断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个人还是企业?

当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该单位完成的创作作品后,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该如何判断呢?什么时候属于个人?什么时候属于企业?小编在下文为大家解答。

1、何时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2、何时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企业(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侵权应报告给哪个部门?

1.除中国“著作权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有下列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应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或登记发布;(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软件或登记自行完成出版的;(4)在他人软件上签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五)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或翻译软件的;(六)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除我国“著作权法”、法规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中的软件人;(二)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发行、出租、传播著作权人民软件的;(3)故意回避或破坏著作权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4)故意删除或更改软件权限管理电子信息;(五)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人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与现有的软件由于表达选项有限而相似,并不构成对现有软件和著作权的侵犯;如果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会给复制品的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复制品的使用者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如果我发现有人入侵我的著作权怎么办?如果违反了著作权怎么办?

1.自己谈判。如果侵权后双方能够和解,不仅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名誉损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这意味着双方在第三方的协助下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调解人范围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个人主持调解。然而,调解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只要一方不愿调解,就不能强迫调解。

3.仲裁。根据“著作权法”第55条,双方可以根据书面仲裁协议或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通常仅限于合同纠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

软件著作权保护简介

一、软件著作权的立法

1、早在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就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991年6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门的保护。该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实施。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9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伴随著作权法的修订,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也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做了修订,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2、计算机软件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立法宗旨和保护原则上与著作权法对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软件在表现形式、开发和应用等诸多方面与传统作品相比又有着显著的特点。例如,软件中程序本身不可直观,程序作为产品带有明显的功能性和应用性,并且极易被修改、复制和传播等。因此,通过单独立法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专门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著作权保护的软件

1、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包括两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程序包括使用程序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和使用机器语言编写的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4、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并且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5、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三、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著作权人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四、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在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但是,软件条例还规定几种特殊情况的著作权归属:

1、合作开发软件。合作开发软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未签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2、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3、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此外,通过受让、继承或者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1、自然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六、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可以被继承或者承受。

1、继承。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部门规定,继承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承受。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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