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材料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6-18 08:44:40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深圳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介绍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材料要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材料要哪些?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一)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三、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一)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三)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
(四)报送审查;
(五)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六)公告发证。
网络小说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中的抄袭和剽窃是相同的概念和行为,都是指把别人的作品的整体或一部分占为己有,以所有权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抄袭行为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这里是指抄袭网络小说的行为。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网络小说的抄袭结果是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导致的。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火名网著作权法律律师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就应当对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产生了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同其他专利权一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有原创性,且已经存在于客观实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有者具有修改权限、使用权限以及收取报酬等权限。那么计算机软件深圳著作权登记一般多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哪些限制?本文小编就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多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分加急与普通之分的,普通的比较便宜些但是出证书的时间要较长,加急的费用高些出证书比较快。普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如果二审没有问题,一般需要48天就可以拿到证书了,45天版权局就会在网上下公告,公告3天能领证书。加急的一般在10天左右。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极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软件是合作开发的,其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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