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音乐版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3-01-11 08:01:33
虚拟网络著作权保护责任确定
网络技术发展势不可挡,虚拟网络世界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主体的纠纷冲突。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网络著作权保护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1、虚拟网络下的著作权保护责任1、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2、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为方便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处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指南。关于地方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记书效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意义。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所以,著作权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不论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登记。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如此,何需登记?这就是一个实践产生的问题。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就是著名的“谁主张谁举证”条款。具体而言,也主就是说,在法律上讲,谁主张是作品的权利人,法律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承担不利后果。著作权登记,就是为权利人完成举证责任的关键证据,这就是作品登记的意义。
二、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内容由上图可知,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作品名称、作品类型、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等。北京高院指南第三条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因此,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并非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首次发表日期、创作完成日期,实践中只是版权局形式审查的记载,法律上并不具有证明效力。登记日期,可以证明在登记日期前,已完成相应作品。(没有完成作品,不可能进行登记)登记日期,实际是起到的是证据保全的作用,即某年某月某日,就已有某作品存在。此作品,自然不会抄袭此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作品,相反,此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作品,可能抄袭登记的作品。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上最有法律效力的内容有两项,即著作权人、登记日期,这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
三、地方版权局作品登记的法律效力不论是地方局作品登记证书,还是国家局作品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仅为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如果两者存冲突,还需要其他证据,如手稿、发表时间等综合认定。因此,地方局作品登记证书所载明的著作权人、登记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结论:地方版权局作品电子登记,系部分省、市版权局在结合数据作品新特点后,对作品保护作出的创新路径,在降低登记成本、缩短登记时间后,版权保护必将进入全新的模式,特别是互联网类作品,采用先登记后发表的模式后,更容易查清侵权事实,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深圳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对于作品是实行自愿登记的,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的进行重点保护。具体的法律依据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对作品进行了列举和排除的双向规定,即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细则如下: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著作权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即上述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你所说的受理范围,除了列举外,国家采取的主要是排除法来做规定,只要不属于以下几种,原则上都可以受理:
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属于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软件著作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呢?
软件著作权转让需要一定的流程,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进行相关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流程
1、申办人自行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专有合同
2、申办人提交的内容文件自己保存一份,方便在补正程序中保持资料内容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可以选在登记大厅办理也可以选在快递或挂号信号寄到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部
4、在线打印申请表,不要自行更改表格格式
5、表格内信息栏地址请注意准确填写,是之后邮寄证书或其他资料的地址
6、如果著作权人是企业法人,需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的正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7、如果著作权人是自然人,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有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网上下载)
8、如果著作权人是外国自然人,需要提交护照复印件以及护照的中文译本,译本需要由翻译人员的签名盖章。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软件著作权变更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或补充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材料如下:
1、《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
2、企业法人单位申请软件著作权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申请软件著作权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3、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软件著作权变更证明文件(1)软件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软件名称变更说明》;(2)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3)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出具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三、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注意事项
1、著作权所有材料在提交纸质档时,不能手写,必须A4纸单面黑白打印;
2、所有材料无需装订;
3、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一页不需填写。
4、软件转让前未进行登记还须提供源代码、说明书,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也须填写。软件著作权转让时间所谓软件著作权转让,即申请人以受让的形式获得该软件著作权,具体办理类似新申请。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办理转让的同时还需要先查询,查询10个工作日,发放证书3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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