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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摄影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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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摄影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3-01-01 08:30:29

我国版权法明确规定,允许摄影师转让作品版权,转让方式有偿或无偿。一般来说,有偿转让版权也被称为出售版权。出售著作权有两种出售方法,即著作权使用许可证和著作权转让。

具体来说:

一、版权使用许可证。

版权使用许可也称为版权交易许可。指权利人授权他人或组织使用作品获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与授权人签订合同,授权他人使用,收取一定的授权费。

二、版权转让。

著作权交易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著作权中的产权转让给他人享有。著作权转让还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意愿,选择所有产权转让或部分产权转让;也可以在著作权保护期的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转让或在某个时间段转让。

两者各有利弊。其中,版权转让后,权利人不能使用这个照片作品参加比赛和商用。小编建议权利人在转让前充分理解差异。

被转让人可以根据时间和报酬迅速区分自己购买的版权。

1、在一段时间内或时间不太长的情况下,多为著作权使用许可证。长期或永久的是版权转让。

2、销售价格低的可以认为是版权使用许可的销售价格高的是版权转让交易。

委托作品的特点_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委托作品的特点委托作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委托作品不是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进行创作,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作品,即受托人需要将委托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创作表现出来,但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只能为受托人的创作限定范围,并不能取代受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且委托人也没有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创作,而双方又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就变成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2)委托作品的内容由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3)委托创作一般是有偿的,即委托作品创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创作的报酬,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由委托合同约定。

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在将委托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美国,雇主被视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创作作品的受托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在法国,不能通过合同改变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归属,雇佣合同的订立、雇佣关系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作者丧失对作品的著作权,即在法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只能由受托人享有。英国1988年版权法允许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改变版权的法定归属,因此,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归委托人享有,也可能归受托人享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计算机软件深圳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的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有: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三)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者补充登记;(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五)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六)封存保管软件鉴别材料申请;(七)撤销计算机软件登记请求;(八)撤回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九)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登记;

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还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分析服务,具体包括:(一)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分析: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年度全国或指定区域内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整体分析,提供某一行业、领域软件登记信息分析。(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数据统计:按月、季度、半年或全年实时提供指定区域内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数据统计分析。著作权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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