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3-09-13 08:29:04
版权登记内容形式和具备的法律效益
版权登记后即受到保护,而其登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有哪些内容形式?获得保护后有哪些法律效益?带着这些问题,跟小编来阅读学习以下内容吧。
一、版权登记内容形式1、计算机软件2、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3、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版权法律效益1、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版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版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2、根据我国的版权制度,版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版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3、版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版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版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4、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版权有关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以下介绍一下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几种类型。
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几种类型如下: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那么版权侵权会有哪些严重后果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视具体侵权情形,版权侵权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视具体情况,版权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关于停止侵害
关于停止侵害,侵权人事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版权内容,如果侵权行为持续进行,将进一步造成版权人损失,因此,停止侵权是及时止损的必然选择。
停止传播未作为其他版权内容元素的版权内容,停止侵权较容易;如果未经许可将版权内容作为其他版权内容元素进行使用,后果将是严重的,因部分素材侵权导致整个新的版权内容被禁止传播,这种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对于版权内容未经许可被作为素材使用的,应当尤其注重被要求停止侵权带来的影响。
2、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侵害人身性质版权权利的,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将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视侵权的社会影响情况可同时适用消除影响),该赔礼道歉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可能是私下的,也可能是公开的,如通过报纸或侵权网络平台官网或侵权自媒体。
赔礼道歉面向权利人本人,使权利人得到精神慰藉,因此只能是本人主张,不得让渡他人,比如授权版权代理机构起诉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是不行的。
公开赔礼道歉容易让侵权者受到舆论的谴责,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侵权者来说,公众形象将蒙受损失,一定程度上可以警示侵权。因此当发生人身性质版权侵权时,应考虑拥有人身性质版权的权利人(作者或表演者本人)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的情况。
3、关于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因为版权侵权,财产性版权权利人本应取得的版权收益没有获得,因此索赔是当然权利,双方可以选择沟通协商,侵权人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而豁免侵权。而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的,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手段主张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损失的确定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法院酌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实践中,一般都是法院进行酌定赔偿金额。此外,关于索赔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目前法院一般也能支持大部分,此外败诉侵权人一般将承担大部分诉讼费,总体而言,大部分版权侵权成本往往高于通过事先正常获取授权而支付的版权使用费。
二、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如果版权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根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只处理财产性版权侵权行为,不包括人身性版权侵权行为,另外,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该侵权行为涉及到侵害公共利益,因此版权权利人很难基于本条要求行政机关对具体的侵权行为进行救济。
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突破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即互联网领域侵犯财产性版权且获利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无需以公共利益遭到损害为前提,这也是国家版权局历次“剑网行动”行政查处的版权侵权集中在网络领域的原因。根据该条,如小说作者发现自己的小说被网站转载且支付费用后方能阅读的,该版权人可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查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版权侵权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根据前述刑法规定,当版权侵权达到一定规模,将触犯刑法,将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刑责),此种手段较严厉,对于大规模的版权侵权有一定的威慑力,国家版权局历年的“剑网行动”均有触犯刑法的版权侵权案例。前述刑法只打击侵害财产性版权的行为,因罪刑法定原则,侵害人身性版权的行为不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内,如财产性版权人,尤其拥有大量版权的机构发现众多版权被侵权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或根据第二百一十条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版权侵权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版权侵权有风险,不可不察,轻则赔偿、赔礼道歉,被贴上侵权者标签影响企业形象,甚至因侵权导致商业项目搁浅或被迫停止运营而损失惨重;同时有可能遭行政机关处罚,该行政处罚可能对企业后续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如利益熏心大规模疯狂侵权,牢狱之灾可能不远矣,届时将后悔莫及。
如何购买电影版权?如何购买电影版权体验概述作者或作者代理人销售的电影版权以上。有两种方法可以买到电影版权的文学作品。这篇文章介绍了如何购买电影版权全部或通过更常见的选择来处理它。步骤购买电影版权赢得竞标:
1.谁拥有电影版权。你应该与作者的代理人联系,或者直接联系,如果他不作为代理人,学习作者以前的销售权,或者如果当前的股权交易是在作者的。如果出版文学作品,你应该阅读出版协议,以确保出版商不持有电影版权,并要求出版商“退出”索赔,以进一步确保权利。
2.与作者的代理协商购买电影版权的协议。虽然作者可以直接谈判,如果没有代理,或者如果你认为你会得到一个更好的交易,如果你绕过代理,一般建议出售这些权利与保险代理人作为作者谁不总是知道法律条款。
3.同意购买总价书面协议中的所有条款。销售条款可以保留某些权利,包括购买者和作者。购买者可能包括将文学作品改编成主要电影和/或通过其他渠道,如家庭录像、续集或重拍权、广告和宣传权,或改变原作品的任何部分以释放改编电影的权利。有些作家可能包括权利,如重新使用角色书续集的权利,保留某些版权好处,如舞台或广播,或有权批准原作品以适应某些变化。
4.支付作者同意的总金额,并确保你与作者签署协议,出售电影版权。提示当你买电影版权的时候,你应该有一个规则,你没有任何义务把文学作品拍成电影,所以作者不能强迫你这样做。然而,作家可以加入一个新的返还条款,指出电影版权的文学作品是给他们的,如果没有制作的电影在一定时间内被修复,他们可以尝试在其他地方出售。
畅销书作者经常需要你购买电影版权来买断它们,而不是让期权交易。电影版权问题及相关解释电影版权目录电影版权问题简介获取方法构成模式保护之路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版权保护遭遇尴尬维护权利的道路充满了障碍总结发展电影版权的问题简介获取方法构成模式保护之路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版权保护遭遇尴尬维护权利的道路充满了障碍总结并编辑本段内容:电影版权问题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作者或法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电影发行权和电影放映权)。获取电影版权有两种方式:自动获取和登记获取。在中国,根据著作权定律,当一项工作完成时,会自动出现版权的情况。所谓的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对象符合作品的法定构成条件,就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理论上,根据其性质,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和邻接权。简单地说,著作权是指创造相关精神产品的人,邻接权的概念是指从事或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相关行业的参与者,如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例如,中国的一些电视台播放外国电影或历史悠久的电影,他们不买也不播放没有版权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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