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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软件著作权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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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软件著作权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3-11-26 08:09:34

还不知道职务作品的种类归属?认定职务作品归属权的方法

上班族对职务作品并不陌生,随着公司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务创作随之诞生,因此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也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职务作品的种类及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认定职务作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2、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3、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4、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模仿网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大小小的网站如春笋般涌出,每个网站都布置的十分精美,但有些网站却似成相识。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模仿他人网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模仿网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模仿不属于侵权行为,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抄袭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包括完整的复制或对其中部分作品的复制,比如另存其中构成作品的图片后采用等。抄袭与模仿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那么明确,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所以,可以借鉴其设计思路,而不能从网页结构布局、形状、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栏目设置等方面全盘照搬。简而言之,不能实质性相同。既然模仿不属于侵权行为,那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呢?

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商业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剽窃的行为从道德上来说无异于偷盗。侵犯版权法行为:

(1)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表达其工作;

(2)与他人的合作将通过与他人创造的工作,因为他们由自己的授权作者许可创造;

(3)未参加创造,以便在别人的作品中寻求个人名人和财富;

(4)扭曲,篡改他人;

(5)剽窃他人的工作;

(6)通过展览,电影制作和电影的工作,或通过适应,翻译,备注等,使用该方法或通过适应,转换,备注等来指定该方法。

(7)使用其他人的作品,并且没有支付费用,或未能经过原作者授权;

(8)如果计算机软件的作品,允许作业的录制产品副本,版权,作者和录制的视频产品的版权所有者,允许其作品或录制记录;

(9)书籍图书馆,发布书籍的印刷设计,期刊;

(10)现场表现从直播或公开转移而没有表演者,或记录业绩;

(11)与版权有关的其他侵犯版权和权利。那么如何甄别是否进行抄袭:

(1)抄袭和版权工作的想法,思想和观点。一般来说,作者可以自由地使用对象,主题,意见,思维等反映在另一个作品中,并在合法允许袭。

(2)抄袭和他人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等。有权法的历史背景表达工作,客观事实统计等,不受保护,以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免费使用。但完全搬到了其他人来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中的文本可能被识别为抄袭。

(3)抄袭和合理使用。合理的使用是提交人使用其他人工作品的法律依据,一般通过各国的版权法调节自己的范围。任何超过合理使用的人通常都构成侵权,但这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和巧合。版权保护原始作品,而不是第一个工作。如果类似的工作完全独立地创建,则不能被视为抄袭。既然提到了抄袭,那么还有赔偿的事,所有的版权都一样,不局限于作品著作权或者软件著作权。作品和软件著作权登记仅仅作为应对侵权的可提出的证据。那么哪些情况不适用于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呢?

(1)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2)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3)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5)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8)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今天,深圳版权登记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部分条文规定,其中包括: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十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

(二)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

(三)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查询规定的申请,中心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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