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作品改编需要深圳版权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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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改编需要深圳版权登记吗?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3-24 08:09:18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作品改编需要深圳版权登记吗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改编作品应该是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与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改编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作品改编者可以在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后,对作品进行改编,或者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协议转让原作品改编权,从而获得改编原作品的权利。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使用改编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项改编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作品的,应当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其中,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改编作品作者无需另行申请改编授权或者另行签订改编权转让协议。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可以同时为多个人占有,因此使用许可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被广泛采用。比如QQ客户端软件可以上亿人安装使用,平台软件可以不用安装而让不同的客户注册即可使用。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并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仍然归属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软件使用许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实现软件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按照排他性强弱划分使用许可的种类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将其分作不同的种类。按照被许可使用权的排他性强弱的不同,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向被许可人授予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之后,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并且软件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使用该软件,只有被许可人一人使用该软件。这种使用许可的排他性比其他各种使用许可都强,现实中只有少数对软件经销许可采用这种许可方式,极少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

2)排他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向被许可人授予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之后,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软件,但软件著作权人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这种使用许可的排他性较之独占使用许可方式显然要弱一些。采用这种许可方式,在同等条件下,被许可人所付出的代价也相对较低。现实中,一般也不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以上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统称为专有许可,专有许可签订合同后需要进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3)普通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向被许可人授予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之后,权利人还可以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软件,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排他权利。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非专有许可,是最为常见的使用许可方式。比如一家公司购买金蝶的财务软件安装在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上使用就是属于软件普通使用许可的情况。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按照发放人划分按照软件使用许可是否由软件著作权人发放,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主许可主许可是指直接由软件著作权人发放的许可。这种许可是通过被许可人与软件著作权人直接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设立的。

2)分许可分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规定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实施其软件著作权的同时,被许可方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软件。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权订立分许可合同。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按照使用对象划分按照被许可使用权的使用对象和范围不同,使用许可大致有以下五种许可方式:

1)按CPU许可软件只允许在单个或特定几个CPU的计算机上运行。这种许可方式一般是服务器软件,比如Oracle数据库就支持按CPU数量进行使用许可。

2)按计算机数量许可软件只允许在单个计算机或特定数量的计算机上运行。这种许可方式在传统的客户端软件中比较常见。比如传统的杀毒软件,如果公司需要安装3台电脑,则需要购买3个使用许可。

3)按并发数许可软件根据用户的请求进行响应,不同的使用许可支持的并发数不一样。这种许可方式一般是服务器软件,比如Oracle数据库,则支持按并发数进行使用许可,用户数越多,软件使用许可支持的并发数就要越多。

4)按客户许可软件可以在指定的客户法人单位中使用,不能在其他单位或其他个人中使用。这种软件也是比较常见的,按客户许可可以指定具体的许可使用单位名称,也可以许可集团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比如常见的Office控件软件通常指定在某个单位使用。

5)按用户数许可软件根据用户账户数量的多少进行许可。这种许可方式在目前流程SAAS软件比较常见,比如Worktile项目管理软件就是按用户数按年限进行许可。

6)按使用时间许可软件可以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超出时间范围则需要再次购买使用许可。这种许可方式在目前流程SAAS软件比较常见,平台的VIP用户也是按年进行许可的。

版权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

1、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旦产生,著作权就自动产生,无需象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才能获得。因此,著作权一经产生,就受到法律保护,但却没有像商标注册证一样的权利证书。

2、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

3、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这就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4、著作权的产生是随作品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相比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可能性就比较大。

一、侵犯隐私罪立案标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害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关于隐私权的刑法内容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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