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有什么需要注意?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6-11 08:14:51
深圳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那版权登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版权登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由于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性,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用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先咨询相关代理公司后再办理。
人们常说知识就是力量,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知识的发展,知识不断的进步导致一次次地工业革命,让人类社会达到了如今的发展水平,所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是在保护科技的进步以及发展各国制定了各式各样的版权法案,那么版权人去世了版权怎么办?
下面由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版权人去世了版权应该怎么办?
1、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公民死亡后,其他权利,如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流程:
1、申请前先查询下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软件已被申请;
2、然后通过网上填写软件著作权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3、通过审核后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中国版权协会进行提交;
4、经过协会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协会将驳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5、版权中心会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的则进行登记证书并发至协会,否则将材料返回至协会审核,若缺少材料会再一次补证;
6、缴纳相关规费,申请流程结束。
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
作为商家,在经营运作中经历必要的商业风险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与能够并且可以规避的侵权风险,商家们在商业运作中还是应该从法律上注意并且减少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对于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正如象有的人分析的“《网洛著作权司法解释》总的来说是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其他措施相配套,实际上将一些风险不适当地加在ICP和ISP身上。”(5)很显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将责任风险不恰当地加在了网站所有者身上。因此,网站所有者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中有必要注意、规避研究不必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1尽充分必要的注意义务网站所有者应该认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对于可能会引起侵权纠纷的作品或网页,充分注意并及时与相关权利人联系,同时设立必要的审查上传制度,对于重要的可能会引起纠纷的作品或网页,更要重点注意。这样,即使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也有利于减少自己的风险与责任。
2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目前的现实看,中国的IT业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从整体上依然属于低级阶段,依然需要国家、社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和社会支持。与此相比,即使IT业发展较为发达的美国,也依然制定了象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合理分担著作权人和IT商家的风险责任。因此,中国IT业界的有识之士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应该联合起来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减除附加在身上的不必要的风险。
著作权合同不止一种,你都清楚吗?
著作权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欲获得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权利之人达成的以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为内容的合意。著作权合同是对与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活动相关联的一系列合同的总称。
著作权合同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划分:
1、按作品使用方式可分为翻译合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音合同、广播合同、影视作品摄制合同等。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分类。
2、按著作权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性质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移的是该著作权的使用权。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著作权的产权。
3、按著作权的许可是否专有可分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能独占使用的合同;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非独占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可将著作的某项权能允许数人使用。
4、按著作权财产权能是否全部转让可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和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全部转让;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是转让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能。
5、按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可以分为书面著作权合同和口头著作权合同。
6、按著作权合同的效力可分为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和无效的著作权合同。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无效的著作权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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