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深圳版权登记的优点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2-06-12 08:15:14
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何相同点呢?世界版权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性的著作权公约。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两个版权公约还是比较陌生的,不过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相同点的,下面就和大家说下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什么相同点呢?两个公约的共同处有:
1.国民待遇原则。在《伯尔尼公约》第三条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都对这个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两个公约的最大共同点是,在解释什么是国民待遇时,两个公约的条文完全相同。但是,在具体运用这条原则时,伯尔尼公约是有条件的,世界版权公约则是无条件的。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所谓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是指版权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的对有关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两个公约在保护对象、范围、期限和作者的权利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版权公约缔约国能以接受的标准。比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内”;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期为“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这样,各缔约国对公约保护范围内的作品的保护期限,就只能是等于或者大于公约规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两个公约各自规定的期限。
3.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各缔约国在遵守各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本国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期限、作者的专有权利及其限制、侵权行为及其补救办法等。比如,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决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对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做出符合本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例外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也应该由该作品要求给予版权保护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4.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就两个公约而言,无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世界版权公约,都在公约中订立了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优惠”的条款,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其他缔约国作品出版后三年或者一年内,向本国申请复制、翻译其他缔约国作者颁发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权发放翻译权非独占性的强制许可证等等。但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证的申请者规定了种种限制和复杂的手续,同时还规定使用此项许可证者必须以“可兑换的货币”支付版税。当然,这些微不足道的“优惠”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对此规定并不满意。
软件著作权侵权法律法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它指的是各类型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著作权是在作者完成创作之后自动享有的,它是权利人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初步证明。那很多人就不解了,既然著作版自动享有,那为什么还要进行深圳版权登记呢?其实进行著作权版权登记,它有五大优点:
◆优点一:作品具有独占性只要原创作者在成功进行著作权版权登记之后,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进行转让、售卖作品是违法行为。所以著作权版权登记可以使作品得到保护,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实现它的经济价值。
◆优点二:提升形象企业可以通过在广告、产品包装、宣传册等地方上的标注来突出作品已获著作权保护,可增强该商品的社会认可度,且有效提升企业形象。
◆优点三:无形资产作品只要被授予了著作权后,便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通过著作权转让、出售来获取一定的利益。
◆优点四:政府奖励各个地方对著作权登记都有相应的奖励政策。通常来说在企业申请了著作权之后,会有机会获得政府的研发费用补助,并且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优点五:版权证明如果出现版权纠纷的情况,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享有作品著作权,有助于解决纠纷问题。其实著作权版权登记除了以上五个原因(优点)外,它还在许多方面都对原创作者有着帮助。譬如,要进行著作权转让、出售时,买方通常会要求卖方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明。所以,进行著作权版权登记,其实是在方方面面方便自己。
公开发行的文章可以用作教学材料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版权方面的案例来给大家介绍其中的内容。王某是某学校一名老师,他从一些期刊上收集了一些很好的法律案例,并整理成为学习材料,按照原期刊名称和主题,期号一一进行整理后,复印分发给学生用于复习材料。
而且王某将装订好的复习材料分发了邻近的其他学校,并收取了很少的成本费用。关于王某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少量使用复制已经发表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学校教学,虽然将装订之后的学习材料分发给了别的学校,而且还收取了成本费用,但是并未构成出版发行,因此,王某这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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