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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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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http://www.bllpjnpifa.com 时间:2023-01-01 08:30:03

只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才会有著作权侵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是?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罪民事赔偿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者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还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著作权的分类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富有创意的设计、商标、文稿,只要是原创,理应拥有属于自己的著作权,一旦遭遇别人的侵权,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由于人们著作权维权意识的淡薄和过去深圳著作权登记的收费规定,让许多著作权人放弃了这项权利。如今,著作权人迎来了利好:我省著作权登记门槛降低,一般作品登记进入免费时代。

版权局工作人员介绍,著作权亦称版权,与专利、商标同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不少著作权人费尽思量的精心设计往往会被其他企业、个人冒用或略作修改使用。遇到这种情形,只有申请登记了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然而,我国目前普遍存在重专利、商标,轻著作权的情况,我市也不止一次发生过知名企业著作权遭受侵害、音像使用单位侵犯影音作品著作权的案例。此外,按我国过去相关法规要求,著作权登记需要缴纳几百元登记费用,这也让不少著作权人不愿花代价完备自己的著作权登记手续,直接导致著作权遭受侵害后维权道路受阻。

不过,从今年起,著作权登记免费的消息,无疑给所有著作权人维护权益降低了门槛。该工作人员说,从4月份起,镇江设立了两个版权登记点,改变了此前我市的版权登记都必须到南京才能完成的情况。这两个免费服务点一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新局窗口,另一个则设在学府路118号京口高创中心2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一旦登记,不仅享有50年的我国法律保护期限,而且在国际上也享有相关法律缔约国的同等保护,可以说是一张证书在手,保护权益无忧。

版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有哪些责任?

版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分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小编以受让人为例,讲讲转让过程中受让人的责任,供大家参考。

一、版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

1、版权重复授权、转让中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版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是绝对排他的权利,应当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也不例外。因此,基于版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

2、版权重复转让和授权中善意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最终促进交易繁荣,是任何产权交易包括知识产权交易的客观需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司法实践是承认对第三人的信赖保护的。在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已经依据合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不能再判决其赔偿在先受让的损失或返还其所得利润。

权利人将版权重复转让或进行专有许可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被认定享有版权,而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须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利润的情况下,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起诉要求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看待,应当向重复转让、授权的权利人进行追偿。如果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权利人进行追偿。权利人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品深圳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著作权登记是版权保护、转让、交易、融资的基础和保障,其作用大体包括:

(1)作为权利的证明文件,在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和追究侵权责任时发挥证明和证据作用。

(2)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可以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同时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迅速取证,尽早结案。

(3)有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调控,促进文化和软件产业的发展。

(4)通过管理和许可著作权实现财产权利的价值,同时确保著作权(版权)在许可使用或转让后,被许可方或受让方的有效使用,促进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

(5)有利于传递版权资讯,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

(6)在申请科技、文化成果,转让和拍卖,申请质押贷款等方面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目前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得到了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初步证据;海关总署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有关刑事案件时也十分重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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